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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09 12:53

  为强化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领导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总河长、河长及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会议由自治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自治区级河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研究决定自治区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审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以及需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请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临时加开。

  第四条会议研究事项由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第五条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签发。

  第六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作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各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二、自治区级河长会议

  第一条会议由自治区级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有关市级河长,自治区河长制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决定责任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事项、治理保护的年度目标任务、相关单位责任分工等,协调解决所辖河湖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重大问题,以及需自治区级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级河长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自治区级河长审定签发。

  第五条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议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市、县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三、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

  第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11 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会议研究审议河长制有关制度、考核细则,商议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研究推进工作的对策措施,议定报请自治区总河长、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提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建议事项,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条会议由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会。

  第四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加开。

  第五条会议研究事项由成员单位或自治区河长制有关责任部门提出,召集人审定。

  第六条会议形成纪要,由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七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市、县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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