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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首管理处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16 11:38

    第一条 为推动水利政策、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保证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得到落实,根据《宁水办发〔2016〕69 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管理处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各类会议决议要求督办的工作应立项督办。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三)务求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水利厅党委、水利厅制定的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水利厅领导重要批示事项。
    (三)水利厅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上级文件、电话通知的拟复、拟办事项。
    (四)处党委会、处务会、处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
    (五)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重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六)处长指定督办的事项及处长或处长授权由副处长交办的重要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回复事项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事项分类
    (一)重点督查事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重要领导批示。
    (二)日常督查事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日常办理事项、其它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组织职责
    (一)管理处督查工作机构由办公室、人事科等部门组成,具体督查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负责做好重点督查事项的协调组织,并根据处领导的安排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二)各单位(科室)按照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落实,并定期做好进展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办公室将定期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落实。
    (三)各单位(科室)是管理处各项工作的落实主体,要明确阶段工作主题和任务,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有序推进。
    第六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日常督查事项由处领导立项,或由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报处领导审定立项;日常督查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立项。
    (二)实施。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填写督办通知交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督办通知要明确办理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等。
    (三)报告。各项督促检查事项结束后,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以督查专报、督查反馈单、督查通报的形式报告督查结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备查。
    第七条  各单位(科室)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管理处年度考核体系。依据管理处督查工作有关规定,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单位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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