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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首管理处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16 11: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提高信访工作质效,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结合管理处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遵循方便群众、简便务实、灵活高效、和谐稳定的原则,实现管理处信访维稳工作和谐发展。
    第三条 管理处信访维稳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由处主要领导负责,处办公室牵头,处内部相关部门参与的联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管理处日常信访维稳工作。组织领导及成员如下:
    组  长:哈  斌  
    副组长:刘建勇   刘永亮   杨  存
    成  员:杨继雄   黄旭阳   顾  军   孙生彪  
            郑  黎   唐  宗   陈新民   董自荣   
            罗廷荣   王宁刚   李贵祥   马建忠  
            杜永新   花自强
    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水利厅有关信访维稳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协调、沟通,负责管理处的信访维稳工作;
    (三)对全处的维稳工作作出部署,跟踪检查、落实,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完善信访维稳台账,对每次接待信访群众的情况,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做到有接待、有记录;
    (五)不断健全信访维稳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及时反馈的;
    (三)涉及灌区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及时处理的;
    (四)管理处已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职能部门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五)其他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办事流程
    (一)管理处下设信访维稳办公室,具体办公地点为管理处办公室,信访接待办公室为大清渠管理所会议室。各单位(科室、工程公司)原则上必须将信访事项处理在原单位,不得将矛盾上交管理处或水利厅。对于各单位(科室)确实不能解决处理的,可由负责人带领信访者一起到管理处信访办公室反映信访诉求;对于群访事件,由水政科牵头将群访人员带至信访接待办公室询问诉求;办公室在接待来访后,应及时做好信访接访登记台帐,根据来访者信访事由,具体办理信访诉求;
    (二)对于信访办公室无法直接办理的,办公室应当立即或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报分管处领导,分管处领导指导、安排涉事单位(科室)和分管领导根据信访事件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相关会议决定后,由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所有信访事件必须在管理处范围内解决;对于群访事件,由管理处牵头与地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将信访诉求报告水利厅信访办及相关主管领导,不得将矛盾激化后上交水利厅。
    第七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权责
    (一)各单位(科室)要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坚持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引导信访群众理性合法反映诉求;要对各自权属范围内的信访简易办理事项严格落实、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或将矛盾上交。
    (二)工程公司和各管理所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做到“五定”,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定责任,做好基层摸底、全面梳理排查,并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设立信访档案,认真完成信访事件的排查化解工作。不得将矛盾激化上交,引起新的纠纷。
    (三)各单位(科室)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教育、协商、调节、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件提出解决办法,因案施策、逐案化解。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确保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四)处罚问责。各单位(科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进行化解,绝不容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把问题推给上级。对因重视不够、弄虚作假、工作进度滞后或因工作不到位、态度不端正,导致极端行为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管理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约谈、问责。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各单位(科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能够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 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及时做好信访信息登记。
    第九条 对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各单位(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能够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报信访办公室经分管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及时做好信访信息登记。
    第十条 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经处长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 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管理处监察室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渠首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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