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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0-04-0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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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遴选并经财政部、水利部批复,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遴选、建设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重点县财政局、水务局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以已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和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五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面上建设向重点区域建设、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各重点县建设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现代化灌排体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工程、小型水源、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区(片),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

第九条  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路畅通、节水高效”,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

(一)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例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二)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面积占该区灌溉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面积占该区灌溉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三)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道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平均不低于0.65

(四)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山区或丘陵地区通过兴建或改造小型水源工程、补水泵站等措施,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五)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自主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各重点县财政预算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县级配套。资金规模为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投资的25%以上。各重点县应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全面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三章  重点县的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资金筹措有保障的县域。

第十二条  入选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近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成效显著,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管理规范、工程效益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市、区)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积极性高,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较强。

(六)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可附加其它重点县遴选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未落实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分配名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按照因素法并参照上一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当年前期工作情况,经评审筛选后确定重点县名单。

因素法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农业人口;“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其中自然因素和经济因素数据引用上一年度自治区统计年鉴。绩效因素参照上一年度小农水项目验收考评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依据《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对各重点县按年度进行绩效考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四章  前期申报与审查

第十七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务部门。

第十八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各重点县组织编写《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和申报文件(县财政、水务部门联合行文),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县级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重点县建设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财政、水务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建设方案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应围绕重点县建设任务,阐述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水资源状况,明确重点县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进行典型设计、投资估算,提出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方案,分析预期效益,制定保障措施。

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对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由相关县组织修编申报材料后重新上报。必要时经评审可变更重点县。

第二十条   在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由县水务部门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对上报的实施方案经审查后共同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具体项目设计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并下达批复。

年度实施方案应在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复核项目区工程现状和水资源状况,明确建设标准,优化技术方案,确定工程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尺寸,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提出主要工程量和投资概算,细化工程管护方案。

对已建工程的续建、配套、改造项目,应进行供用水平衡分析或复核;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查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实际和投资可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民主议事通过,或征得受益区多数农户的同意。

(四)统筹兼顾原则。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县水务、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下达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对各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管理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 考评及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绩效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年度项目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务、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进行复验,对复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由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具体验收执行《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八章 建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各县水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  原已经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未进行改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符合条件的,应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及时核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三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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