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
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县建设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和各重点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运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突出重点。在绩效考评的内容、考评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方面,突出对资金投入与整合、资金监管、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考评。
(三)权责统一。绩效考评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 考评对象、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对象:
使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的县(市、区)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财政部、水利部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重点县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务)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 重点县的项目有关建设管理文件,相关合同书、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及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评定意见、质量评定报告)、工程移交手续及工程管护责任书或协议等竣工验收材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 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 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 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资金到位,以及制度建设、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 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评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组织实施。可邀请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应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绩效考评办法;
(二)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三)对重点县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五)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自治区绩效考评结果和自评报告;
(六)配合财政部、水利部做好对自治区重点县的抽评工作;
(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十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县(市、区)绩效考评工作;
(二)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报送项目进度统计报表、绩效考评经验及信息宣传等相关资料;
(三)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报送本县(市、区)建设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四)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做好对本县(市、区)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五)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2月底前,各重点县财政、水利(务)部门对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进行考评,并结合本县整合资金支持重点县建设情况,认真撰写本县(市、区)自评报告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重点县的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县级考评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确定和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对本县(市、区)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审计署及审计署特派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和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重点县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做好自评工作。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县绩效考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附件: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 县(市、区)
考评 内容 |
考评 指标 |
考评说明 |
县级自评 |
区级考评 |
备 注 |
(一) 项 目 组 织 (16分) |
1、组织领导 (6分) |
1、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县人大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了县级重点县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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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
2、统计与总结 (4分) |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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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 |
3、信息与宣传 (6分) |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被财政厅或水利厅采用2次以上,得1分。 2、在自治区媒体报道1次得1分,加分至2止分。 3、在中央媒体有报道,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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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 |
(二) 项 目 管 理 (36分) |
4、前期工作 (6分) |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否则,不得分。 2、项目申报材料经财政厅、水利厅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4分、2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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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
5、年度项目实施方案(4分) |
1、实施方案设计科学、工程布局合理,得4分。 2、实施方案设计不严谨,方案不合理,和其它项目区重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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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场实施效果、设计资料为依据 | |
6、工程建设任务 (8分) |
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5%,85%—80%分别得8分、6分、4分;80%以下不得分。 2、实际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不一致的,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不得分(经财政厅、水利厅批准调整的建设内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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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 | |
7、工程质量(5分) |
1、工程质量良好、坚固实用、工艺精细、外观形象好、项目标示齐全,得5-1分。此项由检查考评组现场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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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核组成员打分评定意见为依据 | |
8、新技术新工艺应用(2分) |
1、在新技术、新工艺引入方面成效显著的,得2分。(节水新技术、装配式建设等) 2、无新技术、新工艺引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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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计、建设和现场检查资料为依据 | |
9、项目验收 (2分) |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并及时报送县级验收报告,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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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 |
10、管护机制建设 (5分) |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得5-2分。此项由检查考评组依据管护效果打分 2、运行管护效果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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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 |
11、农民筹资投劳 (4分) |
1、农民积极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按筹资比例折算得分,最高得4分。 2、农民未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或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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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为依据。 | |
(三) 资 金 管 理 (32分) |
12、县级资金投入 (14分) |
1、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得4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规模的100%、80%以上、60%以上分别得10分、8分、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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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
13、县级资金整合 (12分) |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6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整合计划的30%以上、20%—30%,分别得6分、3分。低于20%不得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均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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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 |
14、资金监管 (6分) |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6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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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报告(必须有)、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 |
(四) 实 施 效 果 (16分) |
15、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6分) |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1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1分、改善灌溉面积1分、增加补灌面积1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1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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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
16、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8分) |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4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4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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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 |
17、群众意见(2分) |
1、随机抽查项目区群众,60%以上群众满意,得2分。 2、群众普遍不满意,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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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评现场记录、群众签字为依据 | |
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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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