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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0-04-0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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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本县(市、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依据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重视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监管。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  小农水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各县(区)财政、水务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评审公示后确定的重点县名单,组织开展本县(市、区)重点县或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工作。各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依据本县(市、区)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本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负责归类汇总,评审核定后,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请,报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各项目县(市、区)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自治区统筹考虑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合理核定重点县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和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文件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批复后,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要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各有侧重和分工,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建设内容遵循以下原则: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

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塘坝、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的引水堰闸、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管道灌溉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型灌排泵站、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第十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材料费;

2、工程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从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依据各县(市、区)的投资规模适度分配至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可从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重点县遴选与确定按照《宁夏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小农水专项资金额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和自治区实际,根据重点县、专项工程(含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补灌工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按照重点县名额、资金规模、上年度小农水重点县绩效考核结果、“黄河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验收等情况综合核定。

(二)专项工程资金。包括小农水专项工程和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补灌工程。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按照专项工程资金规模、中部干旱带高效节水补灌工程资金规模和实施情况,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统筹安排,优先支持高效节水补灌项目和影响灌排的“最后一公里”和“卡脖子”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农水立项指南,结合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制定并发布我区年度小农水项目立项指南。将重点县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各县(市、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执行县级报账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监督、审计、工程稽察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由农户负责管护,联户工程产权归工程所辖区内农民用水协会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财政、水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项目组织、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纳入考核范围。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自治区及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等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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