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2017-03-28 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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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国家和部颁有关规范、 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参建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三)各参建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提高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部门是质量安全科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检查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

(二)合同质量管理责任部门是规划计划科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委托或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勘察、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和甲供材料的生产供应,并全面实行合同管理。

(三)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部门是建设管理科负责落实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贯彻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坚持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

    三、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 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施工规范规程,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二) 监理机构应认真执行监理合同的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选派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确保监理工程师的专业配置和数量能满足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相应的岗位证书。

(三)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及时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审查单工程、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及时签发开工令,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单元工程验收,协助业主做好各阶段工程验收;参与或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 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结合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工程检查、验收计划,对关键部位或工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等形式,具体检查及取样数量根据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五)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局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项目的结算、 验收。

(六) 监理机构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建设局。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监督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七)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

(八)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档案实行同步管理,审核各阶段验收档案质量档案管理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监理机构必须保证监理档案和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真实、 完整和准确,并协助建设局完成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提交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审核的专题报告。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工程实际及相关文件、 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计划》,开展相关检测工作,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

(二)自行完成合同约定项目的检测工作,不得转包和分包;

(三)切实加强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检测成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全责;

(四)按时提交各阶段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及时向建设局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六) 配合建设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抽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并提供专业意见。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 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 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4)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文件上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设计单位不指明具体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五)设计单位应按合同或约定的供图计划,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机构、派驻合格的设计代表。

    (六)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联合验收,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六、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必须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的全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行为,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二)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施工行为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严禁施工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分包。对其它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件,并在分包商进场前经过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审查确认。

(四) 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标准规范、 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五)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的,要及时向监理及设计单位提出。

(六) 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检测记录真实、准确、齐全,并完成质量评定。

(七) 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并及时处理。

(八) 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及时完成施工日志、施工月报、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九)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一)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进场验收工作,以建设局《工程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

(二)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择优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三)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四)设备安装质量的控制及管理按照相应规范执行。

八、工程保修期的质量管理

(一)工程保修期的质量管理,应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履行义务;

(二)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之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工程保修费一般为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五。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及保修责任在合同中规定。

(三)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时限予以顺延。

(四)经维修后的工程,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且必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运行单位验收签字确认

九、    

(一)本办法由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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