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24 1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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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为合理控制工程施工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实施的工项目。

(三)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责任部门是建设管理科具体实施责任主体为现场项目组,项目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二、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订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及提交

1、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7天内,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工程进度控制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投入的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表和施工强度柱状分析图。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月度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编制月度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该计划应包括下月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当月进度计划时间范围是从本月的21日起至下月的20日止的一个月时间,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实现。上月进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赶工措施。在必要时,施工单位按项目组、 监理单位要求细化月进度计划。

3、旬或周进度计划:

如有需要,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经审批的月度计划,编制以旬或以周为单位的进度计划,将进度要求直接细化至各施工单元甚至各施工工艺,据此要求施工单位配置人力、机械、材料、资金等资源,合理安排施工强度,在进度控制上达到以周(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最终达到总进度目标的要求。

4、设备及材料供货进度计划

    设备及材料供货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下达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所供设备及材料制订专门的制造和供应进度计划,并由设备监造工程师负责审定,最终保证设备安装计划得以实现。

    (二)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批。

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单位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单位指后的规定期限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

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因素、赶工措施、纠偏措施。

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三、进度计划的审批

(一)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批复;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控制

(一)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工期,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向监理单位递交一份符合现场实际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作为“ 合同性施工进度” ,同时作为施工现场进度控制依据和处理工期索赔的重要文件。

(二)各施工单位对批准的进度控制计划应积极落实,监理单位应组织经常性的检查,项目组对各监理、施工单位的进度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内容包括人员、机械、材料、资金、预控方案赶工措施等事项的落实。

(三)监理单位应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定期或不定期向项目组递交进度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进度偏差对工程后续进度及工期的影响造成进度偏差的原因若进度偏差对后续工程工期影响较大时,监理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属于项目法人责任或风险范围,则在保留施工单位工期索赔权力的情况下,经项目法人同意,监理单位应做出正确的处理,批准工程延期或发出加速施工指令。

2、属于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或风险造成的进度拖延,则监理单位可视拖延程度及其影响,发出相应级别的赶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成效仍不明显应及时向项目组提交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四)监理单位除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外,也应及时落实按合同规定应由项目法人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一般包括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场地与交通道路提供水、 电、风或通信,提供某些特定的工程设备、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等。

(五)施工单位未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赶工计划和措施,且施工进度进一步拖延的,则视施工单位违约,项目组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会同监理单位联合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提出撤换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下发至相关单位。

(六)施工单位在撤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后,仍未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赶工计划和措施的,由现场项目部按照合同条款,提出中止合同建议上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召开会议研究,将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至相关单位。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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