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清水河防洪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16-12-13 14: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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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参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对盐环定续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四、各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五、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责任单位
   (一)本工程的参建单位有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为质量责任单位。各参建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按照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二)本工程建设、实施、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负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为相应质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质量管理体系
    按国家和水利行业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为:质量监督体系、质量检查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一)  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它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二)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

(三)  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全方位控制: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控制: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控制: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质量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

(四)  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实施。

(五)  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三、质量监督体系
   (一)质量监督体系的主体是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稽察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举报等)监督质量检查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质量监督权力,但并不代替本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三)质检站负责监督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本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竣工验收时,质检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质量检查体系
   (一)质量检查体系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本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检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监理、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二)质量检查主要内容有:
     1、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1)组织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是否满足工程规模、进度、施工强度要求,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2)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针对本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完整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三检制”。
   (3)现场检测条件:配备相应质量检测、测试仪器及设备是否按计量部门要求通过检验和认证。
   (4)施工记录资料:内容完整的施工大事记、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自检记录、工程测量、放样记录、质量评定、验收记录资料、施工变更记录、施工日记等,各种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
   (5)执行验收程序: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2、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1)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组织安排能否保证工程质量和本工程的阶段性目标及工程工期要求,工程各部位施工工艺方法应合理,避免交叉干扰重复施工等低效的施工工序。
   (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应及时组织质量评定,已评定的各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3)试验工作:外购配件(如闸门、启闭机、监控系统等)必须有厂内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等资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现场试验、验收并妥善保管;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及进场抽捡,按规定存放;砂石骨料、填筑土(砂)料及砼浇筑等应按规定取样做试验。
   (4)工程外观观感质量要好,无明显缺陷。
   (5)对于质量事故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3、检查监理部质量管理情况
   (1)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2)质量控制措施及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
   (3)监理部内业管理情况。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并提交检测报告;其抽检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支。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其抽检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质量控制体系
   (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体是监理单位,其派出机构为监理部,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起控制作用。
   (二)质量控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单项工程或某一工作面开工前的检查。
     2、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查。
     3、各施工工序或者分部、单元工程的检查、复验。
   (三)监理工程师应对基础、支撑、木模、钢筋、仓面、细部构造、预埋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如有与规范、图纸不符之处,则应要求承包方进行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四)地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内容主要是: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文件中的地质情况相符合,如不符合,则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映并会同设计人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挖或坍方等问题,应进行客观的分析,究其原因,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测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内容主要有:施工测量方法与精度、控制坐标、结构物高程及尺寸、模板安装等。如与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不符合,则应按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六)材料试验监理工程师除对外购材料的材质证明和配料单进行审查外,尚须掌握当地材料的质量等情况,同时还应进行随机取样检查,以保证各种材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备、材料的开箱检查验收;检查预埋件是否符合要求,设备安装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审查承包方报送的预埋、安装记录和工程自检报告。坚持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许进场安装,设备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及设计图纸资料不签施工合格证书。
   (八)现场监理是对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理,包括现场人员、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和使用情况,所采用施工方法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无不利影响等,调查的各种情况均应在“监理日记”中详细记录。
   (九)现场发现的问题应拍照或录像,同时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及时报告总监。若问题重大,总监应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及实施单位相关部门,项目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现场随意表态,更不得在承包商面前争论。
   (十)砼拆模后应观测表面及块体外形尺寸有无缺陷。若有质量问题,注意追查施工工艺,查明事故原因及时督促承包方提出事故报告。
   (十一)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建议方案,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质量保证体系
    (一)质量保证体系的主体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它们是工程质量能否得到保证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二)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按合同规定进度提交勘测、设计成果,做好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并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三)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体系、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保证工程质量。
   (四)材料代理采购单位必须派专人常驻工地,负责本工程材料的组织、采购,以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并制定相应的质量责任制,保证供应材料的质量。

第三章   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开工准备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

2、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

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批准;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3、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开工。

4、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都必须插牌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施工牌内容应准确标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工程师姓名、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等。上岗证应标明姓名、职务、单位等。

5、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且检测、试件的试压结果必须尽快送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完成,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检测频率的30%

 

第四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一、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并把处理结果报备指挥部。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二、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指挥部、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三、  质量事故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指挥部。

2、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监理工程师和指挥部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测。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四、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指挥部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2、指挥部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指挥部审批。

3、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项目法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批次组织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照评定分数排列名次,评选“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来源按约定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额的0.5%作为工程质量和进度、安全生产等奖励基金。

二、  检查组由建设中心、实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对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质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素质、外观形象、综合评价共八个项目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分采取100分制,各项目的检查评比打分办法如下:

1、分项工程质量:30分。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已完和在建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测评定分数,具体检查项目视工程进展情况决定。

2、工程进度:20分。未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扣20分,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给分。

3、内业资料:10分。对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包括材料试验报告(含材质证明)、配合比试验报告、现场取样试验报告(砂浆、混凝土、压实度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中间交工证书》、工程数量台帐、工程支付台帐、变更设计资料、指挥部及监理单位的文函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资料要求专人管理,分类建档编号,填写清楚规范,资料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资料不齐、不符合其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下同)。

4、质保体系:规定5分。要求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配备齐全、到岗尽职,适应工作需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岗位职责制定完善、落实到位。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人,扣0.5分。

5、机械设备:规定10分。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符合合同规定,满足施工需要,性能保持良好。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台,扣1分。

6、管理人员素质:规定5分。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分公司经理、技术副经理、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机驾人员,具有高度的工程质量意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人,扣05分。

7、外观形象:规定10分,要求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文明施工、组织管理科学、材料合格、施工工艺认真、外观质量“平、直、顺、美”,工地管理有序、形象良好。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扣1分。

8、综合评价:规定10分。指挥部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总体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与指挥部、监理工作的配合情况,对指挥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返工罚款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分。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总评分为一至八项之和,按照分数高低顺序排列名次。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到检查评比活动开始前研究决定。

三、  奖励办法

1、项目法人及实施单位研究决定用于奖励的工程质量、进度奖励基金数额,其中6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4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

2“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所得的奖金中,10%用于奖励监理单位。

3、项目法人对受奖励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分别授予“盐环定续建工程阶段目标工程质量先进单位”和“盐环定续建工程阶段目标工程质量先进单位”奖牌,并发文通报表彰。

4、检查评定结果为工程质量差,或阶段目标计划未完成的承包人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指挥部报请水利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和通报,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施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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