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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2017-07-14 15: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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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7〕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区定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精神及自治区总河长第一次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加快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二、时间地点

2017年7月13日(星期四)9:00召开,自治区主会场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2楼远程会议室,各市、县(区)分会场设在当地党政内网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自治区主会场:自治区有关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扶贫办、政府法制办、宁东管委会等自治区河长制责任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各市、县(区)分会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副总河长)和分管负责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比照自治区主会场确定);所辖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

四、有关要求

(一)请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副总河长)做好会议发言准备(五市在各自分会场发言),水利厅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其他单位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请将发言材料电子版于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15:00前报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联系人:徐浩、赵志伟,电话:0951—5552003、5552004,邮箱:nxhzzbgs@163.com)。

(二)请各地、各部门(单位)于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16:00前,将主要参会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

(三)请参会人员于7月13日(星期四)8:50前入场完毕。会议期间,请与会人员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四)请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宁夏广播电视台、宁夏新闻网安排记者报道。

 

附件:主会场参会部门(单位)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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