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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2017-07-05 16: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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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宁政办发〔2017〕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落地实施,现就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生态保护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落实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现发展与保护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为推进空间规划落地实施提供政策保障。

二、建立重点领域补偿制度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是实施空间规划的重要制度保障。要以“三区三线”为依据,强化生态保护,确定生态补偿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补偿制度。

1.建立森林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造林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造林,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新造生态林,根据造林成本和验收情况,给予一定补助。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林业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全部转为生态护林人员,增加贫困群众收入。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自治区林业厅、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负责)

2.建立草原保护补偿制度。继续实施全区禁牧封育和退牧还草工程,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棚圈建设的扶持,加快中部荒漠草原防沙治沙区、南部黄土丘陵水土保持区草原治理力度,逐步建立健康稳定的草原生态系统。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全部转为草原生态管护人员。(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负责)

3.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开展湿地确权登记试点,在哈巴湖自然保护区、青铜峡库区等区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试点的基础上,争取扩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生态补偿范围。实施湿地和河湖生态修复,对湿地生态保护给予一定补助。对入黄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对沙湖等重要湖泊湿地的水域生态环境治理。(自治区林业厅、农牧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4.建立荒漠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对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和沙漠实施封禁保护,加强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探索防沙治沙新模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防沙治沙,合理发展沙产业。巩固防沙治沙成果,大力推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自治区林业厅、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5.建立水源地保护补偿制度。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重要的水功能区生态保护。合理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源风险防范机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保障水源地安全。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生产活动,给予合理补偿。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回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限制超额取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保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合理设定补助标准。支持开展设施农业土壤改良,增加土壤有机质。对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与市县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规划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7.开展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应当建立黄河、清水河、泾河等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的办法。开展泾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对泾河出境水质按I类、II类占比给予补偿,出境水质低于II类标准时取消补偿资金。在黄河宁夏过境段流域内开展补偿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开展黄河、泾河等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逐步构建起流域上下游合作共治的跨省流域保护长效机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推动空间规划落实,确保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

8.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机制。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逐步消化”的原则,对划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居住生活的农户以及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有计划、分批次逐步退出,严格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新增开发建设行为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迁建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偿。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退出。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农户按生态移民搬迁标准给予补偿,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予以妥善安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办、扶贫办负责)

9.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紧扣空间规划总体战略定位和“三区三线”空间划分和用途管控要求,优化转移支付分配,既注重均衡财力,又突出功能导向,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整合中央和自治区生态保护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区)财政也要统筹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负责)

10.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空间规划,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细化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各类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加强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功能区定位,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森林、草原、湿地、耕地保护、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大气及水污染防治、用水总量消耗等方面因素,将限制(禁止)开发面积、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生态环保指标纳入测算,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引导评估机构对受补偿地区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服务价值开展第三方评估。强化生态保护补偿科技支撑,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规划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统计局负责)

12.鼓励贫困地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对贫困地区历年实施的生态移民和危窑危房改造项目,在迁出区恢复农用地验收合格归还安置区用地面积后,所得挂钩周转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用地的前提下,剩余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挂钩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耕地保护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规划办负责)

13.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前期工作,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规范企业核算与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综合考虑重点排放行业排放水平、数据基础、减排潜力及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重点排放行业配额分配方案,鼓励市场化交易。加强碳汇林业的科技支撑,支持开展森林碳汇基础研究,启动设立我区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评估机构,开展森林碳汇标准制定和计量工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奠定基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负责)

四、组织实施

14.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把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空间规划落实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强化督促落实,把空间规划确定的各项生态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5.加强工作落实。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会同财政、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认真抓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牧、林业、扶贫、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机制实施细则,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着眼于空间规划的落实,加强调查研究,破解工作难题,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16.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自治区各级监察部门对涉及问责的事项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问责。

17.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空间规划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落实空间规划就是保护生态的理念,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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