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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水利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

2017-08-03 16: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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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水利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改革举措贯彻落实情况 

 

利厅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对水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水利厅法制政府建设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到位,责任明确,并根据主要领导调整,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水利厅党委高度重视法制政府建设工作,把法制政府建设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加强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重大举措,列入年度议事日程,进行认真研究部署。组织水利系统处级以上人员和机关干部学习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宁党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水利厅全面推进依法治水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工作任务。把法制政府建设,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能力建设纳入效能考核目标,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治水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依法界定职能,全面推进改革

1、全面推进审批改革。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人员对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印发了《关于规范和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水政发[2016]26号),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事项一律下放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了涉及我厅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回头看的要求,开展自查,按期上报了《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改革回头看自查报告》(宁水函发[2016]116号)。加强“两个清单”管理,建立了以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牵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我厅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目前,我厅行政职权事项75项,并于2015年10月30日由自治区政府公告,保留14个行政审批事项,比2013年减少了21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照上级部门交行业部门监督管理。

2、加强事后监管力度。全面梳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我厅将“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险坝加固计划”等24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明确了下放范围。2015年按照清理、整合后的水利厅“权责清单”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按权限分级审批,并对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核,提出了增补意见。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水利厅依法负责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审批,各市县按权限分级审批完善管控措施。如“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明确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申请备案中加强监管;“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在相关规划、水资源管理和重点项目建设组织论证过程中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修建跨河(湖、渠、沟)、临河(湖、渠、沟)工程许可”,制定了《宁夏引黄灌区干渠(沟)道涉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通过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权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河道采砂审批”下发了《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44号),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的内容、范围及职权,并向市、县移交了采砂许可证。下发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审批范围和要求。同时,开展了取水许可、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强化对分级审批的下放职权督导检查。

3、努力提高审批效能。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为相对管理人员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比法定期限平均用时减少50%以上,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打包”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按照优化的行政审批流程,全面实行行政审批文件网上审批,实现审批过程全留痕,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4、加强项目投资管理。积极配合自治区发改委“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结合我区水利工作实际,提出了下放部分水利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意见,形成了《宁夏中央投资水利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及保留事项建议方案》并提请厅务会议审定。同时,按期完成了水利项目纳入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作,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了涉及我区水利项目审批的《宁夏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材料清单》。

5、不断完善便民措施。利用水利厅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每年不定期进行更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各部门严格按照《水利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办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了一名副厅长为水利厅新闻发言人,重大的水利信息及时依法向社会发布。

6、积极推进政务改革。面向社会服务的水利厅各级供水保障单位,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渠道管理单位全面推进互联网+建设,保障农业灌溉精、准、适时、节约,减少农民用水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资源局主导的“美丽渠道”建设,覆盖沿黄4个市和扬黄灌区县区,改善了周围环境。各供水保障单位建立健全了保障制度,把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在单位显要位置公开,规范透明,规定的服务首问制、承诺制等措施严格落实到位。水利各类建设工程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招标投标项目已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7、加强环境治理改善。建设了水利、环保“水环境保护工作联席制度协议”,水污染应对、水环境执法等方面工作得到加强,提高了水资源保护能力。联合环保厅制定出台了《宁夏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宁水政发〔2016〕24号),

编制完成《宁夏水资源保护规划》,从严核定我区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积极推进水环境改善。充分发挥艾依河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印发了《艾依河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2016 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宁水资发〔2016〕20号),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2016年,完成79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改善了区域环境。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

1、加强水利立法。《宁夏水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10月3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区已颁布实施了《宁夏实施<水法>办法》《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宁夏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节约用水条例》《宁夏抗旱防汛条例》《宁夏水资源管理条例》6部地方性水法规和《宁夏实施<水文条例>办法》《宁夏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办法》《宁夏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宁夏艾依河管理办法》5部政府规章,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宁夏节水奖励办法》《宁夏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多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水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宁夏河湖管理办法》配合政府法制办完成区内外调研,《宁夏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草案)已提请政府审议,《宁夏农田水利》《宁夏河湖管理条件》配合自治区人大完成区内调研。 

2、完善管理制度。制定《365bet皇冠平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适应范围:规定水利厅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方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公开、查阅、清理;对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审定、草案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备案、清理明确了制定程序、审查内容、备案方法和责任单位等。

3、严格落实程序。宁夏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农村水价改革等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都采取了召开座谈会、专家调研论证、法律顾问咨询、向社会公布草案(方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制定的各种重要文件,厅办公室严把上会前合法性审查关,没有厅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不提交厅会议研究讨论。厅法制部门按照不越权、不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原则等进行严格审查,保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4、开展定期清理。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坚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把清理结果通过水利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障社会知情权。几年来,建议政府废止涉水规范性文件4件,失效5件,修订水利厅规范性文件20余件,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年我厅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号)的要求,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明确决策事项,落实决策程序

1、建立决策目录。明确把宁夏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汛抗旱规划、农村人饮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利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列入重大水行政决策范围,凡属于重大决策目录内的行政决策都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2、完善决策机制。建立了以水利厅法制机构为主、律师参加的水利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做为水利厅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问题的咨询。建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规范计划、防汛抗旱等重大水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及专家咨询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健全了重大水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水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规定了评估方式、方法和步骤。建立健全了水利厅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制度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重大水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依据和结果在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3、严格决策程序。一是对水价调整、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求承办部门采取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吸收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二是坚持专家论证。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涉水项目立项前,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重要作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工程建设或水资源专题会论证、评估,尽力将前期工作做精、做细,确保方案更加合理、更加完善。三是坚持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源、风险点的水利工程、水资源配置项目等由承办部门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消除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不利影响的相应对策,保障重大决策具有低风险性。四是坚持集体决策。水利项目和资金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重要改革政策、水利发展规划、部门预算等重大经济事项,一律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研究,对特别重大决策事项研究结果,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交厅党委会研究决定。

4、落实决策责任。建立重大水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建立重大水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能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或建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五)加强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1、深化执法改革。根据自治区政府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我厅认真贯彻执行,凡职能交叉执法事项全部移交城市综合执法。开展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下放市、县(区)执行,严格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滥权、不揽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把入口关,严禁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对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不报请申领执法证,杜绝从事执法活动,对离、退岗位人员执法资格定期清理,保障水政执法合法性。我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渠道管理单位、艾依河等单位多年来坚持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水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各执法单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行政罚款统一上缴自治区罚没专户,把行政执法队伍所需经费,申请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严格行政执法。针对我区水资源、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等情况,连续几年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据统计,2016以来,水利厅指导和依法查处各类重大违法案件10余起,依法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场20余个,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对银川市滨河新区黄河管理范围内黄河水利委员会关注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黄河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开展执法活动,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保障了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进一步开展水利、公安联合执法体系,解决水利系统执法弱、执法难、无标识问题。完善水利、环保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地下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活动,保障用水安全,黄河水质明显提高,饮用水源地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3、规范执法行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人情处罚、超情节处罚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执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拟定了《宁夏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回避、送达等进行了规范。说理式执法、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积极推行。几年来,水利系统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结论没有引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政复议、诉讼、上访等。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建立和完善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重点执法程序,保障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性。水利厅行政执法与自治区监察部门执法平台联接,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严格落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集体讨论规定,银川市军事博物馆、中卫市黄河二湖隧道等重大水事违法案件通过水利厅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得到查处。

4、加强要案督办。印发了《365bet皇冠平台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明确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事项、具体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完成时限,并把挂牌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作为水利厅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单位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保障水事违法案及时查处。把上级部门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列入挂牌督办名录,保障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落实,把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的水事违法案件列入挂牌督办名录,及时削除舆论关注、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化解水事矛盾纠纷。2016年,针对向黄河、渠道管理范围内弃渣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水质安全以及水工程运行安全等水事违法案件,我厅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督办程序,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约谈了有关政府领导,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履职,制止违法行为。按照黄委水政局和上中游局关于停止或拆除黄河河道管理范围违规建筑、完善审批手续等的通知要求,督促当地水务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向有关人民政府送达了水事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函,保障了黄河河道行洪安全。根据群众反映的在盐池、石嘴山等违法取水的问题,及时督办当地水务部门处理。

(六)加强行政监督,提高服务能力

1、 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开展了《水法》实施情况执法监督检查,提交了《水法》实施情况报告,并专题进行了汇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宁夏节约用水条例》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询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等,我厅制定了《水利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水利厅各级单位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及时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及答复等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提案和建议。2016年,我厅共收到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28件(主办18件协办10件),均按照时间结点完成任务。

2、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政协对水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5号)精神,我厅高度重视,竭尽全力解决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及时下发了《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宁水办发〔2016〕26号),进一步完善办理制度“六个程序”,对办理过程中的见面、沟通、调研、审核、上报、回访都做出了明确要求,着重提高建议提案落实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争取使每一名代表、委员满意。2016年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26件(主办14件、协办12件),我厅按时办理完所有交办的建议、提案,并按程序向代表进行了答复。

3、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对人民法院立案的行政应诉案件,我厅积极配合,并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清水河河道管理范围权益纠纷、红寺堡干渠三段合同纠纷等应诉案件,我厅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员,积极组织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做到主动履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做到积极配合,落实相关司法建议。

4、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了公众举报投诉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先后处理了银川、盐池、石嘴山市地区等投诉水资源开发、利用,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等问题10余起。水利厅通讯地址、办公室和应急电话及各处室电话在水利厅网站全部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诉,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建立了公民网上互动和快速反应机制,重视网民诉求,及时处理公民网上反映的情况。

(七)加强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1、矛盾化解处置机制完善。严格落实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加强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功化解了石嘴山与内蒙等省际边界、吴忠市水务局与盐池县水务局等区域之间的水事矛盾纠纷,保障了我区防洪安全,解决了区域水资源审批之间的行政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建立了突发水污染事件、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各种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了责任部门、处置方法,建立了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和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值班室,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2、行政复议制度全面落实。明确具有执法职能的水资源水政处为水利厅行政复议承办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几年来,公民诉石嘴山水务局水资源、水利厅水土保持等复议案,都在规定时限办结,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得到了纠正,依法履行职能的给予了及时支持。我厅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3、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办结。水利厅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值班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的《水利厅信访工作规定》,明确了信访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及时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对不属于信访的事项及时交我厅复议机构办理;对不属于水利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2016年,我厅共受理信访案件14起,其中:到自治区上访4件,到厅群体上访3件,到厅个人走访11件,都及时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和规范信访秩序,切实加强重点时期信访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对于能就地办理解决的信访问题,积极主动地为信访人排忧解难,尽快予以解决。对于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深入调查,逐件登记建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对于难以解决的信访积案,由主要领导带头接访,主动协调沟通,确保信访人情绪稳定,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定期排查信访纠纷,并按信访工作机制进行办理。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要求过高,缠访闹访的,耐心细致地进行心理疏导,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八)全面加强能力建设  提高依法治水意识

1、加强干部能力提高。建立了厅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年度干部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具体明确,并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学法活动。全年水利系统各级单位共举办法律知识培训15次。组织人事部门把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做为领导干部任职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保障干部学法效果。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对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照《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规定,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一是组织参加自治区法制办举办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二是水利厅组织举办专业法培训班和组织参加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三是具有执法职能的厅属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邀请法律专家、依法行政部门领导给执法人员授课,提高能务和水平。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水法律法规为重点,坚持普法宣传常态化,充分利用3·22—28“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等平台,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我区水利年度法制工作中心任务,通过利用文化广场、网络、期刊、新闻等途径,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活动。水利系统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水事法律法规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灌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社会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近几年来全社会水法意识、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干部职工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逐步形成。水利厅系统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得到及时宣传。全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干部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工作开展

依据水利部法治水利建设意见和《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职责明确。多年来,我厅坚持把依法行政、法治水利建设成效纳入年度厅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2016年,制定的年度效能目标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在往年的基础上所占比重提高到5%以上。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主要目标是:继续完善与国家涉水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步配套的、与水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充分体现宁夏特色的涉水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推进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建设,依法治水能力稳步提高,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水利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重点领域的水利立法。完成《宁夏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的立法工作,全力推进《宁夏农田水利条例》和《宁夏河湖管理办法》立法。做好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水权确权、水环境资源保护、水权交易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农村人饮、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文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河道采砂、水工程安全与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二)依法管理水资源。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严格用水总量控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地下水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行为。严格用水效率控制,落实自治区用水定额,全面推进农业节水和工业节水,推进非常规水综合利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预案,建立健全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报告制度。加强公共管网覆盖范围自备井关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扎实开展水权制度建设和水权交易工作,把水权交易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三)加强河湖湿地管理。加快河湖湿地水域岸线确权登记,开展重要河湖疏浚、疏拓、清淤及绿化,逐步恢复河湖湿地生态功能,保护岸线资源,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存环境。有计划地向湖泊、湿地进行补水,维护生态健康。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加强对排水沟、排水管网污水水质的监管,确保入黄河水水质达标排放。

(四)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按照精简高效、职权清晰、开拓创新的原则,推进水政执法工作,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与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征收与违法追缴、行政审批与监督检查之间的衔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水资源、危害水生态、影响水安全、破坏水工程、水文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等水事违法行为。落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通报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保障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效能。深入开展推进水利、公安联合执法,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五)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完善审批、监督、执法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加大水利建设项目、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资源配置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部门预算决算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健全涉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及其实施条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和改进水利信访工作,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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