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航道审批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条件
1.符合防洪规划及相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工程;
3.项目已经立项、交通部门已批复;
4.已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符合河道整治规划及河道环境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规划设计报告;
4.交通部门的同意意见书;
5.对防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涉及河道与防洪的应急渡汛措施报告。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