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测站设立、调整审批
一、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二、申请条件
1、设立和调整水文测站符合水文站网建设规划;
2、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落实设立和调整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设立、调整水文测站所依据的文件;
3.水文测站选址位置示意图、水系示意图,技术论证材料。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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