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防洪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2.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4.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5.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三、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或扩大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复审意见。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相关文章
- 1、取水许可
- 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4、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5、水文测站设立、调整审批
-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