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
二、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2.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3.初步设计报告达到(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深度要求。
三、申报材料
1.业主或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4.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
5.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方案报告;
6.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还需增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核查意见”;
7.涉及第三方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时,第三方的承诺意见。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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