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
一、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
二、申请条件
1.自治区级管理范围内的及跨设区市的河道、渠道、沟道,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
2.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
3.不影响河道管理防护和防洪保安全功能;
4.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防范措施和补偿措施。
三、申报材料
1.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书;
2.公路项目有关的建设批复文件和技术资料;
3.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工程建设方案,涉及防洪的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4.安全维护和补偿措施方案;
5.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