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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2017-05-03 10:49 来源:365bet皇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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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其本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含一百万立方米),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1.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含一百万立方米);

2.水库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和条例;

3.水库项目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

4.项目建设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脱贫致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负面影响很小;

5.申报的水库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水利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规定;

6.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三、申报材料

1.水库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2.已批复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3.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提交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水库建设涉及的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5.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承诺文件和有关建管体制机制文件;

6.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复审意见。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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