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
一、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
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二、申请条件
1.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人员配备及各个类别的检测能力符合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资质等级标准;
3.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6.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
三、申报材料
1.资质认定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查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申请文件;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2.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延续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延续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申请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
(3)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说明;
(4)近三年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5)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资质证书申请的请示文件;
(2)原资质证书;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